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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二香、曹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香,曹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47号申请执行人王二香,女,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曹红梅,女,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二香与被执行人曹红梅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