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鱼肖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鱼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5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鱼肖,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肖裔卷,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于2017年5月19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鱼肖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徐鱼肖先后去到本市荔湾区十三行路“新中国大厦”7楼D11A档、C21档、D52档和A21档等多间档口,乘上述档口经营者不备之机,分别盗窃被害人李某红色“ANIFNA”牌女装羽绒服1件,被害人吴某某“汐留”牌女装毛衣2件(卡其色、墨绿色各1件),被害人王某琳“FHB”牌黑色女装长裤2条,被害人王某艳灰色女装毛衣1件,红色女装毛衣1件以及女装皮裤1条。徐鱼肖得手后逃至A23档门前时被人赃并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鱼肖某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鱼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鱼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鱼肖涉案金额非常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小;2.被告人徐鱼肖配合侦查机关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徐鱼肖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教训,认罪悔罪;4.被告人徐鱼肖是初犯。故请求对被告人徐鱼肖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鱼肖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鱼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徐鱼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鱼肖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衣服等物(详见扣押清单),发还给各被害人(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显佳陈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