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14
案件名称
韩晨与新疆沙枣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晨,新疆沙枣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韩晨,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新疆沙枣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58号新疆科学大厦1栋6层02室。法定代表人:董慧文,董事长。韩晨与新疆沙枣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高(新)劳仲[2016]第453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沙枣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仲裁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沙枣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沙枣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沙枣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齐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