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贤付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贤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刑更35号罪犯周贤付,男,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以(2014)鄯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周贤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六年下半年获得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五年七月、二○一五年十二月、二○一六年三月、二○一六年五月、二○一六年八月、二○一六年十二月共获得季度表扬六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贤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何 煜审判员 王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力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