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祁保发与王礼祥、余代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保发,王礼祥,余代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12号原告:祁保发,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王礼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余代燕,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祁保发诉被告王礼祥、余代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祁保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保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保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祁保发负担。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