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衢州医疗器械厂与浙江衢州市海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医疗器械厂,浙江衢州市海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2号原告:衢州医疗器械厂,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号。负责人:柴标。被告:浙江衢州市海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霞飞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达标,董事长。原告衢州医疗器械厂与被告浙江衢州市海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衢州医疗器械厂诉称:2006年4月30日,原告与香港MT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立浙江衢州市海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董事会,由五名董事(郭达标、柴标、黄宝伦、徐卫芳、ShahiraMagdyZeid)组成,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郭达标提出解散公司。2016年3月29日四名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事后原告发现ShahiraMagdyZeid未到会,其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原告认为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决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确认2016年3月29日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均属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法定代表人柴标系该院院领导的亲属,该院不便审理,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法定代表人为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院领导的亲属,为避免合理怀疑,公正审理该案,应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庆原审 判 员 舒伟霞审 判 员 骆忠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曾 柳书 记 员 余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