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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苏伦存申请执行刘连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伦存,刘连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苏伦存,男,194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刘连柱,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苏伦存申请执行刘连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伦存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井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