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余兴志与刘自强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兴志,刘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余兴志,男,生于1952年1月11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刘自强,男,生于1983年6月19日,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远娟与被执行人刘自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兑现案款5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巫溪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8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