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诸立、黄彬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立,黄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诸立,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黄彬彬,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诸立与黄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彬彬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财产予以查询未果,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