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登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袁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王登秀,袁木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主要负责人:何朝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登秀,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木军,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登秀、袁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王登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朱作平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汛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