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顾某、张某等与朱某等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张某,朱某,刘某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677号原告顾某,男,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顾某、张某与被告朱某、刘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张某经催交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某、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营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