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梁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299号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法定代表人:张敬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树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龙,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梁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森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小梁公司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梁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元,减半收取计14100元,由原告小梁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