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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梁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299号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法定代表人:张敬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树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水龙,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梁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森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小梁公司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梁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元,减半收取计14100元,由原告小梁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