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明祥、邢慧珍、陈诗蕊、张昭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祥,邢慧珍,陈诗蕊,张昭,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58号原告:陈明祥,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系死者陈飞之父。原告:邢慧珍,女,1965年6月5日生,汉族,死者陈飞之母。原告:陈诗蕊,女,2011年1月11日生,系死者陈飞之女。法定代理人:张昭,女,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系陈诗蕊之母,死者陈飞之妻。原告:张昭,女,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系陈诗蕊之母,死者陈飞之妻。委托代理人:陈记忠,男,霍州市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范仲淹,男,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茂。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楼23楼、21楼。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98—2号财富大厦21层。委托代理人:白曦,女,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祥、邢慧珍、陈诗蕊、张昭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陈明祥、邢慧珍、陈诗蕊、张昭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祥、邢慧珍、陈诗蕊、张昭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祥、邢慧珍、陈诗蕊、张昭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明祥、邢慧珍、陈诗蕊、张昭负担。审 判 长 梁丽君人民陪审员 周宗波人民陪审员 刘亚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