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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执行李朝平、杨太军、尹明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李朝平,杨太军,尹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石昆。企业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被执行人:李朝平,男,1972年8月27日生,云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杨太军,男,1982年11月3日生,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尹明英,女,1987年11月29日生,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请执行李朝平、杨太军、尹明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朝平、尹明英已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案件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杨太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且被执行人杨太军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2014)禄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2014)禄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建军书 记 员 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