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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3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建林、赵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林,赵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3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建林,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赵小虎,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满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徐建林与赵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8日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小虎名下位于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的房产。本院委托江西益德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拍卖,2017年5月9日,买受人涂小花(身份证号)以86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小虎名下位于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涂小花所有。该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涂小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涂小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雪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