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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路昌与博罗县湖镇镇下径村村民委员会、赖洪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路昌,博罗县湖镇镇下径村村民委员会,赖洪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399号原告黄路昌,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湖,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下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赖世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东,博罗县协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洪斌,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黄路昌诉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下径村村民委员会、赖洪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路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湖,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下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赖世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东,被告赖洪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路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强占原告土地经营权违法,判两被告在2017年12月31日前无偿退还原告的土地经营权;2、被告赖洪斌2014年至2017年非法占用原告经营权面积1.5亩,支付占用费共2700元(按国家退耕还林每亩每年补助300斤粮食按450元计算);3、两被告赔偿杀死原告按树苗木工资、肥料等损失;4、国家退耕还林所属土地下拨款归原告土地承包户享受;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1997年下半年由县驻村工作组蓝局长及被告一开会贯彻发展集体经济搞“三高”农业,口头协议涉案土地出租15年,每年每亩给80元租金,规定15年到期所有果木无偿归农户所有。因此,我们原告在二〇一三年就拒收被告二送往的土地租金、决定按协议收回我们的土地,产生土地经营权纠纷,两被告拿出两份假合同欺骗原告,第一份是黄屋小组和被告一签订的《租用旱地、山地合同书》时间在2000年,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名都是被告一赖智强一个人签的字体、包办合同代替签名程序都是违法的;第二份合同是被告一为甲方和东莞市联兴果场签订的《租赁旱地合同》时间九八年一月一日、按政策九几年承包都是按国家规定十五年不变、按道理这份合同应当在第一份合同2000年以后作出的、因为被告作假不经原告同意和签名违反了法律和政策。按照二〇〇七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同合、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了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0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当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以上法律法规,被告没经原告同意和签名、私自订立50年《租赁旱地合同》是违法的、后又转让给被告二属非法,纵使被告二强占原告土地经营权现已四年。更为恶劣的是利用村痞地霸三次破坏,第一次2016年5月把我们栽下的600棵按树拔掉;第二次2016年12月用杀草毒药把我们三、四米高的按树500多棵全部杀死,我们报请被告不作任何查究和处理;第三次2017年2月又用杀草毒药杀死五、六米高的接树600棵,我们当时报案镇派出所也不当回事、没有给报警固执、严重的不作为,我们依法维权,三月二十日镇派出所才给我们立案回执,是被告当了村痞地霸的“保护伞”。正如最近全国两会呼声,严治村痞地霸关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杨晓渡指出“从政府角度看,一些宫员为一已之私,利用手中权力涉租寻租,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侵害民众利益”。显然打中了本案的要害,没有“保护伞”村痞地霸也没有这么大胆,连续搞三次破坏。现在,原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代理转让和强占。我们的诉求,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下径村村民委员会、赖洪斌答辩:1、1998年1月1日下径村委会与东莞市联兴果场签订了租赁旱地合同,并经过博罗县公证处公证,自1998年1月1日至2048年1月1日止,在承包期内,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在租期届满前,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时,或没有法定情形时,不能解除本合同。2、该租赁旱地合同的第七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允许乙方转让他人经营。3、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延长,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所以租赁旱地合同的租期无论是否长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最高年限,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在2003年1月1日起生效,而租赁旱地合同在1998年1月1日签订。4、被告一于2000年1月2日与黄屋、水头、窑下三个村民小组补签了租赁旱地合同书,完善了手续。5、答辩人没有杀死被答辩人的桉树苗,被答辩人所述不是事实。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主要是以下内容:1、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下径村村民委员会、赖洪斌强占原告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2、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下径村村民委员会、赖洪斌非法占有归原告享受的国家退耕还林土地下拨款;3、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博罗县湖镇镇下径村村民委员会、赖洪斌分三次把原告等栽下按树拔掉、用杀草毒药全部杀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可能存在强占原告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职务侵占、非法占有归原告享受的国家退耕还林土地下拨款的职务侵占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其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问题原告等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职务侵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范围,建议当事人向有主管权的机关举报、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路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原告黄路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胡志鹏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