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6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勤俭与被告张高峰、张全珍、卢文江、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俭,张高峰,张全珍,卢文江,张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558号原告:张勤俭,男。委托代理人:宜联峰,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高峰,男。被告:张全珍,女。被告:卢文江,男。被告:张金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俭与被告张高峰、张全珍、卢文江、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勤俭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勤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勤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勤俭承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