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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6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勤俭与被告张高峰、张全珍、卢文江、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俭,张高峰,张全珍,卢文江,张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558号原告:张勤俭,男。委托代理人:宜联峰,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高峰,男。被告:张全珍,女。被告:卢文江,男。被告:张金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俭与被告张高峰、张全珍、卢文江、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勤俭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勤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勤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勤俭承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