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施兴国与徐宁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8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兴国与被执行人徐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497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执行人徐宁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施兴国支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9000元,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20000元,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宁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