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XX发、卢燕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XX发,卢燕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646号原告:王丽梅,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XX发,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卢燕玉,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王丽梅与被告XX发、卢燕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发、卢燕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丽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XX发、卢燕玉偿还欠款45000元及利息450元,利息从2017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2017年4月15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间王丽梅将一套金丝楠木沙发(11件套),一套金丝楠木梳妆台放在XX发、卢燕玉共同经营的古典家具公司寄卖,出售后,两被告未将货款汇给王丽梅,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欠条一张由王丽梅收执,并约定还款期限,但至今两被告未支付货款。被告XX发、卢燕玉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丽梅对其主张提供欠条一张,结婚登记申请书一张、审查处理结果一张、婚姻状况证明两张。本院分析认证如下,XX发、卢燕玉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既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和异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上认定,结合王丽梅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7月间王丽梅将金丝楠木家具放在XX发开办的展厅寄卖,2017年2月15日经王丽梅与XX发协商,XX发表示无法返还王丽梅寄卖的楠木套件,经双方协商约定XX发以4.5万元价格向王丽梅购买该楠木家具,并当即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货款于2017年3月15日前付清,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XX发、卢燕玉于200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XX发欠王丽梅货款45000元,有王丽梅提供的欠条一张,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XX发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给王丽梅尚欠货款45000元。XX发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王丽梅有权请求XX发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参照年利率6%计算,经计算王丽梅请求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225元,王丽梅其他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XX发与卢燕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燕玉未提供证据证明XX发所借的本案涉诉债务为XX发的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有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涉诉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王丽梅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王丽梅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XX发、卢燕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XX发、卢燕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王丽梅货款45000元并支付货款利息损失225元;二、驳回王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XX发、卢燕玉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王丽梅负担3元,由XX发、卢燕玉负担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茂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