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光明与被申请人曹永红、邓XX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光明,曹永红,邓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64号申请人:胡光明,男,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曹永红,男,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邓XX,女,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胡光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永红、邓XX在湖南省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20000元。担保人陈海燕以住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曹永红、邓XX在湖南省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曹永红、邓XX的房屋,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以上保全金额以220000元为限;三、查封担保人陈海燕住房。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胡光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忠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