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燕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3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春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燕,女,1987年2月8日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9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73.61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