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义乌快乐唱响娱乐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义乌快乐唱响娱乐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56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快乐唱响娱乐厅。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车站路138号。经营者:韩会晨,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义乌快乐唱响娱乐厅(经营者:韩会晨)关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