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焰诉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济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焰,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济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09号原告:李文焰,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旬阳县商贸大街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569665649。被告:赵济先,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锦绣家园*号楼*单元**层*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焰诉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济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济先所有的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旬阳县锦绣家园办公楼1-4层房屋、4号楼1单元3301室。原告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轮候)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旬阳县锦绣家园办公楼1-4层房屋、4号楼1单元3301室房屋。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二年。保全受理费50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