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4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磊与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灵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495号之二原告朱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竟妍,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灵光。被告王灵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诉被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磊撤回对被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灵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