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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4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磊与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灵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495号之二原告朱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竟妍,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灵光。被告王灵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诉被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磊撤回对被告河南甲加由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灵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