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753号原告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兵,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峻,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主任。本院审理原告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经同意履行职责并已经办理申报手续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伟审 判 员 王丽审 判 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杨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