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俊芳与李华、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芳,李华,刘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芳,女。被执行人李华,男。被执行人刘亚萍,女。本院在执行李俊芳与李华、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及利息(从2012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40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108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