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长友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友,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第6701号原告:李长友,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房山区。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法定代表人:汪才,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友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长友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李长友自愿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沿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长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