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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进利、代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利,代建华,崔久青,官建全,张昶,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进利,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代建华,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崔久青,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南区莒县路6号1单元102户。被执行人官建全,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张昶,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XX,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进利与被执行人代建华、崔久青、官建全、张昶、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9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