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先明与李慧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先明,李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423号申请执行人贾先明,男,汉族,1990年7月26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慧梅,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政府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贾先明与李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慧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慧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慧梅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慧梅的财产不宜执行,除此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贾先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