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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密市日久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日久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日久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百脉湖大街。法定代表人杜兆厂。委托代理人韩英杰,系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二期。法定代表人王会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绍冲,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日久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809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7年5月19日双方当事人就(2017)鲁0281执349号;(2017)鲁0281执351号两案合并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0元;2017年6月30日支付47392.00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47392.00元;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47392.00元;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47392.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将剩余案款47392.00元全部付清;第二、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第三、暂不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四、如果任意一笔逾期未付被执行人自愿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并恢复原判决执行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现因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78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兆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