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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信用卡诈骗罪申诉、申请裁定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36号李某:你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479号刑事裁定,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自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你分别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多张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期间,你多次消费和提取现金,逾期后经催收仍拒不归还,共计本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六千余元。上述事实,有相关银行提供的申请信用卡材料、用卡情况材料、银行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自己申领的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虽经发卡银行催缴,仍拒不缴付,你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所提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