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旭贵与周日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贵,周日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819号原告:杨旭贵,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林开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日健,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南路12号大院(中海大厦)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曾凯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俊钧,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贵诉被告周日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1元,本院减半收取1700.5元,由原告杨旭贵负担。审 判 长 韩超明人民陪审员 陈小华人民陪审员 何亚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思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