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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催5号申请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澄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少军。申请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号码为3130005134354516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5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桑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