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陈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上村。法定代表人:何品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发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920984470。法定代表人:应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陈钦,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162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材料无建设工程合同等书面协议,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陈钦,被上诉人以原审被告陈钦承包的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诉人系陈钦借用的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二被告予以改建或承担改建、修复的费用,故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案涉工程在缙云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缙云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丁 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