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波、刘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林波,刘丽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231号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兴路373号。法定代表人:孟庆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霍龙门信用社主任,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林波,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刘丽艳,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波、刘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4.00元,由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