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长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6刑初57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长河,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绛县。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15日被绛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长河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素宏、武永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长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张长河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三轮汽车沿大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公里+900米处,超越前方同方向李某某无证驾驶载乘王某某的无号牌大运三轮摩托车时与其发生刮擦,导致无号牌大运三轮摩托车侧翻,被告人张长河驾驶的无号牌时风三轮汽车将摔倒在公路上的王某某碾压,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长河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死亡主因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腹腔脏器损伤引起死亡。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李某某、姚某某、王某某1、裴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120急救中心登记、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返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报告、告知笔录、送达回执、死亡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长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长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张长河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三轮汽车沿大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公里+900米处,超越前方同方向李某某无证驾驶载乘王某某的无号牌大运三轮摩托车时与其发生刮擦,导致无号牌大运三轮摩托车侧翻,被告人张长河驾驶的无号牌时风三轮汽车将摔倒在公路上的王某某碾压,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长河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死亡主因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腹腔脏器损伤引起死亡。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理登记表,主要证实案件来源;2、询问李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9月15日6时50分左右,我和我妻子王某某在家里吃了饭,我驾驶大运三轮摩托车载乘王某某,车厢里拉着四箱葡萄和一箱苹果,从家里出发去往大交镇上卖。大7时20分的时候,我驾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大交村下坡路段时,我当时听见“咣当”一声,我就从驾驶位置甩下来,下半身被压在我三轮摩托车下面,我就从摩托车下面出来,看见王某某头西脚东在一辆拉砖的三轮车右后轮胎下面压着,当时周围也有围观的人,就把拉砖的三轮车向后倒了20公分,对方三轮车司机就打了120急救电话,我也不知道谁打的报警电话,之后120急救车来了后,医生看了看王某某,跟我说“人不行了。”之后120车就走了,接着交警就来了。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询问姚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9月15日5点40分左右,我丈夫驾驶三轮车载乘我去曲沃县北属寺村的砖厂拉砖,大约6点50分左右我们在砖厂装好砖离开砖厂,我丈夫驾驶三轮车载乘我行驶到大交村一个下坡路段,当时我们的车是由南向北行驶,我看到前方大约二十米远的道路东边头北尾南停着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我们的车往前行驶到距离这辆电动三轮车大概四五米远的地方时,这辆电动三轮车慢慢地往北行驶,当时道路西边有一辆大货车往南行驶,大货车后边跟着一辆三轮车,我们的车当时在下坡时候刹不住车了,我们车从这辆电动三轮车左边经过的时候,将对方车辆挂翻。事故发生后,我赶紧叫我丈夫停车,我下车看到坐电动三轮车的这个女的被压在我们车下,我让我丈夫赶紧把车往后倒了大概一米的距离。路边围观的人中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我叫我丈夫也赶紧打120急救电话,之后我们在现场等急救车来。急救车到了现场后,医生看了一下就离开了,没有拉伤者。急救车离开后,旁边的人说让我回避一下对方伤者的家属,我就去了大交村我姐姐姚金凤家里坐着。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4、询问王某某1的笔录,主要内容:今天(2016年9月15日)早上7点20分左右,我和我妻子卫廷莲在大交村坡上卖葡萄,我正给别人称葡萄呢,当时正好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载乘他妻子经过,他问我“葡萄什么价。”我说“两块五。”他就驾驶摩托车往大交镇方向去了。我刚好给人称完,我看见北边十几米的地方有围观的人,当时有路人经过,我就问“怎么围那么多人。”对方说“车碰了。”我就走着过去了。过去后,我问李某某“怎么回事,给家里人打电话了吗?”他没回答我,当时他正打着电话呢。我看见三轮车右后轮下面压着李某某妻子,流了好多血。我看着害怕,就驾驶三轮摩托车载乘我妻子离开去大交镇卖葡萄去了;5、询问裴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9月15日7时20分左右在大交镇大交村发生的事故是我报的案。我朋友李小龙早上7时27分给我打的电话说他爸爸妈妈出车祸了,让我去看一下。我驾驶车辆到达现场后,我刚把车停到路边,李小龙爸爸就过来了,跟我说这事怎么办呀,我也没有顾上回答,就赶紧往三轮车跟前走,看到李小龙妈妈在车底下,也不动,我就问李小龙爸爸报警了没有,他说打120了,我看急救车还没有来,我就打120催促了一下,之后又拨打了122,然后我就在现场等急救车到来,过了大概10多分钟南樊急救车就来了,医生看了一下说人已经不行了,没有多长时间绛县急救车也下来了,医生又确定了一下说人肯定不行了,说让等交警队处理,然后交警队的车就到达现场了,事情经过大概就是这样;6、(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主要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张长河当庭辨认,是其发生事故的现场;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主要证实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李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张长河的无号牌三轮汽车依法予以扣留;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发票,主要证实被告人张长河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时风牌三轮汽车的发动机号为4D0909****,车架号为L7STAJ34XD1G5****,非盗抢车辆;9、发还物品清单,主要证实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将红色无号牌DY110ZH-10型正三轮摩托车发还给李某某、将蓝色无号牌时风三轮汽车发还给李某某;10、120急救中心登记,主要证实绛县人民医院9月15日7:50出诊情况;11、现场检测报告书,主要证实李某某、被告人张长河现场检测的咖啡因、冰毒、吗啡均呈阴性;12、(1)绛县司法鉴定中心绛司鉴中心[2016]尸鉴字第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主要证实王某某的死亡主因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腹腔脏器损伤引起死亡;(2)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6]酒检字第145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主要证实李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3)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6]酒检字第1453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主要证实张长河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4)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6]车鉴字第328号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证实(一)事故发生时,无号牌时风牌三轮汽车右侧前部(驾驶室右侧和车厢右侧前部)与无号牌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左侧后部(车厢左侧)相互接触发生了碰撞(刮擦);(二)无号牌时风牌三轮汽车制动系统正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制动系统的要求,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在10.00~10.80m/s,即35.99~38.88km/h之间;(三)无号牌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在5.94~6.64m/s,即21.38~23.91km/h之间;(4)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绛公交认字[2016]第001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证实张长河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5)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知笔录及送达回执,主要证实已将各鉴定结果告知并送达给张长河、李某某;13、2016年9月26日绛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王某某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主要证实王某某于2016年9月15日死亡,并于2016年9月26日户口被注销;14、(1)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主要证实被告人张长河无违法犯罪前科;(2)中共绛县大交镇东杨村支委会、绛县大交镇东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张长河非中共党员,在该村不担任任何职务;15、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张长河的出生年月日为1969年5月25日,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6、被告人张长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9月15日5点多,我驾驶三轮车载乘我妻子姚某某去曲沃县北属寺村的砖厂拉砖,大约6点整的时候,我们达到砖厂。我们装砖离开砖厂,我驾驶三轮车载乘我妻子姚某某行驶到南樊镇加油站路口的时候,我妻子看了一下表,当时的时间是7点零几分,我们商量好去了大交吃饭。我继续驾驶车辆经过史村到了大交村,由南向北行驶在一个下坡路段快到坡底的时候,公路东边头北尾南停放着一辆南骏货车(平时能拉十几方土),与这辆货车平行在公路西边头南尾北停放着一辆收垃圾的三轮车,我前方有一辆摩托三轮车缓慢行驶,我驾驶车辆当时走的下坡路,到这辆摩托三轮车跟前的时候,我看到我车能超过这辆摩托三轮车,这辆摩托三轮车当时向左变更到公路中间行驶,我踩刹车车已经刹不住了,我车的车头刚超过了这辆摩托三轮车,我从反光镜看到这辆摩托三轮车被我的三轮车挂翻了,我就赶紧停车,我妻子下车后,路边的人和我妻子同时叫我说车底下有压的人,我就赶紧把车往后倒了三五十公分。停好车后,我就下了车,当时我心慌的不行,路边有个人帮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了一会儿,还不见急救车下来,我又再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急救车的时候,我拨打了122报警电话。急救车到现场后,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紧接着交警就到现场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同时查明,(一)被告人张长河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李某某的申请书、调解协议、谅解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张长河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二)被告人张长河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绛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绛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6]000226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张长河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绛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长河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长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雅莉审 判 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徐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