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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书海、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海,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书海,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生,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80年2月8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5)宁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辉在中国邮政银行宁津支行存款账号:60×××75内的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