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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繁富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凤响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620号原告:孔繁富,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华。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凤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军。原告孔繁富与被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凤响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风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孔凡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一个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1998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了5口人耕地1.14垧,承包期30年。按照当时政策原告虽然超生同样分得一份地。2014年春被告以超生为由,要求原告交纳1万元费用,才可确权登记,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末被告向公主岭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要求原告归还承包地。原告认为仲裁机构违法越权,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提起诉讼。被告认为诉争土地是屯机动地,孔繁富等四户生育三胎,按照公主岭分地政策,不给分土地,分完土地之后,他们四户请求租地,经过老百姓各家各户的同意后,把这块土地租赁给他们四户5年,合同至2012年,2012年以后他们未交钱,2014年土地确权时,这四户要求土地确认他们名下,老百姓知道后不同意给确权,原告拿出来经营权证书后,范家屯镇政府成立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在2009年换土地证的时候,他们屯长韩忠臣当时不识字,找他姐夫郐吉权填写,郐吉权也是他们四户之一,他就把他们诉争土地落在他们土地经营权证书上,纠纷一直产生到现在。本院经审查认为,孔繁富与凤响村委会因孔繁富之子孔祥伟超生是否应分得承包田所产生纠纷,凤响村委会认为孔繁富之子孔祥伟超生不应分得承包田,孔繁富认为符合相关政策应分得承包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繁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给原告孔繁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