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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唐开军、缪保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开军,缪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唐开军,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缪保义,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人唐开军与缪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缪保义所有的皖D×××××思威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