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唐开军、缪保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开军,缪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唐开军,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缪保义,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人唐开军与缪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缪保义所有的皖D×××××思威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