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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某色尔日等十一人与阿苦牛牛、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色尔日,莫色有惹,吉斯你且,吉果日青,吉斯里尔,吉地子火,吉好莫什各,莫色有夫,吉什你初,吉斯次打,布格尔格,阿苦牛牛,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1民初42号原告:莫色尔日,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原告:莫色有惹,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原告:吉斯你且,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原告:吉果日青,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原告:吉斯里尔,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原告:吉地子火,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柳且乡;原告:吉好莫什各,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红旗村胜利社*号;原告:莫色有夫,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原告:吉什你初,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原告:吉斯次打,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原告:布格尔格,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诉讼代表人:莫色尔日,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三岔河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阿苦牛牛,男,彝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米易县麻陇彝族乡;被告: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清风街塞维利亚*楼。法定代表人:刘文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莫色尔日、莫色有惹、吉斯你且、吉果日青、吉斯里尔、吉地子火、吉好莫什各、莫色有夫、吉什你初、吉斯次打、布格尔格与被告阿苦牛牛、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本案应先行劳动仲裁,原告同意,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色尔日、莫色有惹、吉斯你且、吉果日青、吉斯里尔、吉地子火、吉好莫什各、莫色有夫、吉什你初、吉斯次打、布格尔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色尔日等11人负担。审判长 阿皮拉旦审判员 吉里依呷审判员 某色阿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土比子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