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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执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695南通银河欢乐影城有限公司与江苏穿透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银河欢乐影城有限公司,江苏穿透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369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银河欢乐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景新城38幢。法定代表人:雷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莉莉,女,南通银河欢乐影城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江斌,男,南通银河欢乐影城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穿透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五组。法定代表人:孙国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通银河欢乐影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穿透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205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穿透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银河欢乐影城有限公司广告代理费人民币3275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96597.5元及利息。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单、房产查询情况表及与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冯卫国审判员 蒋 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