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车伟忠与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伟忠,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91执47号申请执行人车伟忠,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群本院执行申请执行车伟忠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46756.2元及相应利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龙宝春审判员 吴红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明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