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和顺房产代理部与马麻儿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和顺房产代理部,马麻儿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298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和顺房产代理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白洪东,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麻儿里,男,1987年7月10日,回族,个体,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和顺房产代理部与被告马麻儿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和顺房产代理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和顺房产代理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市兴庆区和顺房产代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银川市兴庆区和顺房产代理部负担。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娜书 记 员 杜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