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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长存与李友翔、田忙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存,李友翔,田忙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91民初163号原告:韩长存,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济宁高新黄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友翔,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田忙琴,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原告韩长存与被告李友翔、被告田忙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长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友翔、被告田忙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长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木条款495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友翔与被告田忙琴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友翔从2007年开始在原告处购买木条,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10月4日,被告共计拖欠木条款4955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友翔、被告田忙琴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被告李友翔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付原告木条款;2.被告的结婚关系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4日,被告李友翔向原告出具《欠条》,“木条欠元正(¥49550元)”。另,被告李友翔与被告田忙琴于198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24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友翔与被告田忙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欠付原告木条款向其出具《欠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友翔、被告田忙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韩长存支付木条款49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被告李友翔、被告田忙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长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陈宪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