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步远国辉模具有限公司、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步远国辉模具有限公司,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步远国辉模具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谭红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王清霖,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步远国辉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