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香与向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向采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203号原告:王香,农民。委托代理人:卓向东,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采平,农民。原告王香与被告向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以与被告向采平就本案已达达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香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