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卢正光与吴起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吴起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正光,吴起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吴起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9号申请执行人卢正光,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吴起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吴起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宗力平,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吴起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吴起县北过境供水站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卢正光与吴起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吴起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正光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起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吴起县自来水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卢正光房屋租赁费损失1.74万元、供暖费2000元,共计1.94万元,由被执行人吴起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吴起县自来水公司各承担9700元,并缴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吴起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承担142.5元,由吴起县自来水公司承担427.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起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吴起县自来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即由吴起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赔偿申请执行人卢正光各项损失97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42.5元、执行费95.5元。由吴起县自来水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卢正光各项损失97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27.5.5元、执行费9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起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吴起县自来水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卢正光各项损失共计1.94万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570元、执行费19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凤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