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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与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93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被执行人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申请执行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神木县永利空心机砖厂购砖款5.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7元、保全费550元和执行费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延安双达建筑有限公司52767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增��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李 娜审 判 员  白 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