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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勇军、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勇军,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勇军,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现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港路边铁棚第8卡。法定代表人:周丽琴,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彭勇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广东省番禺监狱向上诉人彭勇军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上诉人彭勇军拒收,依据法律规定视为送达。上诉人彭勇军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彭勇军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勇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莞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