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32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晓玲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玲,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赵晓玲,女,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王平,女,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晓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晓玲与被执行人王平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自: